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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老旧小区改造按下提速键

浏览次数:755 发布时间:2020-07-21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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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关于改造时间安排
     《指导意见》为老旧小区改造列出了时间表: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B
关于改造支持方向
     《意见》明确了老旧小区改造对象范围,应为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要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基础类应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要的改造内容,包括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小区内建筑物公共部位维修等;完善类应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改造内容,包括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提升类应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改造内容,包括养老、托育、卫生防疫、助餐、家政保洁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C

关于改造资金来源
    《意见》明确,要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要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
       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给予资金补助,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可以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但需要限定年限和比例。省级人民政府要相应做好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可以纳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隐性债务。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支持以“平台+创业单元”方式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新业态。



D
关于改造审批加快
     《意见》指出,相关部门将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此外,要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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