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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设区城市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1054 发布时间:2021-02-02

关于设区城市新建建筑

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陕建科发〔2020〕1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和推动绿色建筑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陕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陕建发[2020]1127 号)规定要求,2021年起,设区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建设,应当对绿色建筑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筑节能设计与施工要求。设区城市新建建筑,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等级进行设计、建设;建筑面积2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等级。


二、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施工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对绿色建筑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关质量保证责任。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采取的绿色技术措施等内容,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承担绿色建筑设计责任。建设单位在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中未按照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时,设计单位不得商定项目建筑工程设计任务。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是否落实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或者未落实建筑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自2021年3月1日起,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五、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建筑工程绿色技术措施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六、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七、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陕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要求,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建设的管理,将绿色建筑内容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确保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


八、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确定各类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涉及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等环节的有关事项,要及时书面告知同级各相关部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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