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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居住区规划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1143 发布时间:2021-02-0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资源规划局《西安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1231

西安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指导意见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质,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在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规基础上,营造和谐的居住空间环境,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立面、色彩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引导与控制要求。

二、城市设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方案,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方案,应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阶段,按本意见同步进行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三、建筑界面。沿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滨水等城市重点区域的第一排建筑,建筑高度在27以上的,其通透率应大35%;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塑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

四、建筑高度。沿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滨水等城市重点区域的第一排建筑,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

建筑高度54以上的相邻成排建筑一般不超过3栋,3栋以上应进行错落设计,高差宜为较高建筑的1/5。建筑成组群布局时,避免出现高度悬殊的“高低配”和“一刀平齐”现象。

五、建筑面宽。建筑高度≤27,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应大于80;建筑高度>27,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应大于65;沿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滨水等城市重点区域的第一排建筑,单元拼接不宜超过两个,高度大54的,不应拼接组合。

六、建筑立面。沿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滨水等城市重点区域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进行公建化设计,建筑空调机位、附属设施、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立面和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低层、多层建筑宜采用坡屋顶。

七、建筑色彩。建筑色彩应符合“黄韵银律”城市主色调,相邻同类性质建筑的主色调应选择同一色系。

八、街道环境。新建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沿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的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公共服务等公共功能时,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0,并与人行道进行一体化设计,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等影响视线通透的设施。

九、绿地广场。沿城市道路宜布置对外开放的绿地(广场)或口袋公园;单个地块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应沿城市道路布置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的绿地(广场)或口袋公园,且宽度不少于8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之日起核提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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